一、裁决的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三个月内(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案件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一个月内(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案件为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该期限。前面所指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不包括公告期间、决定仲裁协议异议期间、中止期间、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庭外和解、调解的期间以及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的期间。
二、裁决种类
裁决书可以分为部分裁决和最终裁决。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并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就案件争议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和部分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庭对案件审理结束后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三、裁决的内容
(一)仲裁裁决应当依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及仲裁地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三)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不签名的,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
(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裁决的效力
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生效的日期。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五、裁决的补充、补正
(一)如果裁决有漏裁事项,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中漏裁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
(二)对裁决书中的文字打印错误、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意见部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书主文中遗漏的,仲裁庭应当补正。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补正;如果属实,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补正裁决。
(三)仲裁庭不同意补充、补正裁决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补充裁决和补正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